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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4842321意定监护专题一:什么是意定监护?
最近一则特殊群体“意定监护”成为热门话题,意定监护突然就进入人们的视野,那么什么是意定监护呢?
2017年10月1日新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条规定是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的规定。
本条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因年老、精神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一般要注意的问题:
1、协商确定监护人须具备书面形式这一特殊要求,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数据电文(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电)等,最好以公证文书形式;
2、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一般有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这种认定的周期是多久?对于需要监护的人时间能不能来得及?还是还有没有其他形式?这都是需要更进一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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