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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咨询

发布时间:2019-02-24 10:25:06 浏览量:1019

律师你好,麻烦你我咨询一下,前一段时间我父亲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把他们去世后,位于丰台区城芳园的三居室让我继承,不属于我和我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必须要给他们二老养老送终,落款是我父母签字,立遗嘱日期,找了个见证人签名。我后来在网上查了一下,有人说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是无效的,我想问一下,这份遗嘱有效吗?


答:你好,你这份遗嘱基本符合自书遗嘱的要求,应该是有效的,但是,遗嘱的制作不科学,以后认定可能会遇到麻烦,影响你正常继承该房屋,主要问题在于,你父母让你养老送终属于附条件遗嘱,所附条件要完成要持续很长时间,你如果要证明自己给二老养老送终,举证责任会很复杂,养老送终是否尽善尽美,也容易产生争执。我的建议是,如果老人能相信你能给他们养老送终,你也能做到,最好是重新立遗嘱,把这个条件去掉。如果老人对比不放心,最好是把如何养老送终具体化、标准化、并且能有证据证明,然后你再按照具体标准履行,收集证据,这样才能以后有据可循,保证你最大限度继承到房子。 最后嘱咐一句如果能做公证,尽量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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