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842321

养老和遗产筹划

孩子是独生子女,为什么还要立公证遗嘱?

发布时间:2018-11-30 03:15:59 浏览量:1752

 很多人认为只有一个孩子根本不需要立遗嘱,我的遗产自然都是我的孩子的,将来不可能有遗产继承纠纷,可到了办理继承的时候,很多都是因为没有遗嘱导致继承不能完成。

一、独生子女并非遗产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可能会出现想象不到的麻烦;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产继承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下面几种情况,都会直接导致其去世后子女继承的的难度会非常大,而且继承份额也有可能相应减少。

  1、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还在世(包括被继承人形成过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或者养父母)

  被继承人的父母或者其子女要对相应继承的份额表示放弃,独生子女的继承才能顺利完成;否则就应该继承相应的份额。

  2、被继承人曾经有过两次或者以上的婚姻,其人事档案中有所生子女的记载;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虽然继承人根本没见过这个兄弟姐妹,甚至都不知道有这么回事,但是,人事档案是认定被继承人子女范围不能避开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遗嘱,不管是法院起诉、做公证、还是房管局要求继承,都应该以被继承人人事档案所载明的被继承人子女状况为事实认定依据,到时会面临继承人找不到、甚至身份都无法确认的窘境,遗产面临无法继承、更不能分割。

  3、被继承人再婚,去世前老伴健在,不想因为老伴参与继承产生纠纷;

  很多老人黄昏恋,在年老之后选择再婚。大部分老人婚前都是有房产的,大家往往认为,这是老人婚前财产,和配偶没有关系,但是,两位老人结婚,配偶就成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在老人婚后购置房产或其他大件财产的情况很少,没有新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老人的婚前财产,配偶是有权利继承的。

  4、被继承人离婚或者丧偶状况无法确认;

  有个别老人存在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婚姻状况,人事档案中有前妻或者前夫的记载,但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配偶去世或者离婚,往往没有正规的离婚手续或者现在不能提供丧偶证明,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也会面临继承人无法确认的状况。

二、如果自己子女婚姻状况不稳定,也有必要留遗嘱;

       很多人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我现在房子是我的,我的儿子还没有结婚,即使以后他结婚了,这房子属于我儿子的婚前财产,和他的媳妇有关系吗?继承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开始的,如果在死亡当时,孩子已经结婚了,在老人没有留遗嘱指定遗产由自己孩子一人单独继承的情况下,这继承过来的遗产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感觉子女婚姻状况不稳定或者可能出现类似情况,就应该立遗嘱明确遗产由自己孩子一人继承,排除配偶的共同继承权。

三、简化继承手续;

  在继承办理过程中,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公证遗嘱,有些事实审核会由此简化,比如,立遗嘱人遗嘱中明确自己的父母已经去世多年,就可以简化其父母死亡的事实认定。或者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表述了自己的婚姻状况,也会在继承手续办理时简化此部分事实认定。

电话:010-84842321

400-690-8685

邮箱:heyuelaw@sina.com

网址:http://www.alvshi.com

办公地址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瑞辰国际中心1016室

办公地址二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2505-2506(北京天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