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越视点:老人立遗嘱防儿媳、防女婿,其实挺合理!
我们在代理的大量公证遗嘱事务中,老人被问到:“以后遗嘱生效后,是否排除子女配偶的继承权?”首先第一反应是对这个问题不清楚,当他们知道此问题的法律含义和具体实质意义后,绝大多数老人都会选择在遗嘱中明确排除子女配偶的共有权。为了避免影响家庭关系和谐,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会最大限度避开子女的配偶。
看到这大家可能会觉得这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做法非常不近人情,就要开始为“儿媳”“女婿”鸣不平了,先别着急下最终结论,看一下下面的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小王父母打算在北京给小王花600万买一套房子,都看了好几套了,其中一套感觉很中意,原本打算这两天就签合同交定金,结果小张和小王因为家庭琐事吵架闹得很厉害,小张一怒之下跑到娘家,小两口互不相让,都没有和好的意向,经过双方家人多次劝合也没有效果。半年后,小张到法院立案,要求离婚。小王的父母感到很庆幸,幸亏没有提前给他们买房子,要不然儿媳妇要分走一半的。
案例二:老李夫妻有一对儿女,儿子事业有成,在北京有四家公司,有三套房子。女儿则是本本分分的工人,前几年和老公离了婚,女儿名下只有一套承租公房。平常老人生活起居都是女儿照顾,儿子负责出钱,后来老两口考虑到百年之后遗产继承问题,经过商量,都愿意把老两口名下的两套房子都给女儿继承,此事儿女都知情,儿子也愿意从经济方面照顾姐姐。老两口就立下了遗嘱,经过咨询“专业人士”得知,在当时因为女儿是单身状态,所以没有必要排除配偶的共有权。半年后女儿再婚,次年老李去世,两年后,李老太去世。小李姐弟一起到公证处做完了继承公证,老人名下两套房子都由姐姐继承。一年后,姐姐和姐夫离婚,法院认定继承所得的两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姐夫分得其中一套房屋的所有权。
小李和姐姐非常不解,父母明明是留给姐姐的房子,俩人结婚后姐夫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有时候还和老人吵架,怎么离婚他就能分一套房子呢?
通过这两个案例大家就能明白,老人立遗嘱(或者是赠与)排除儿媳、女婿共有权的真正含义和价值功能了,那就是防止在子女离婚的时候财产外流。立遗嘱或者做赠与的老人都有这句话:我不给儿媳妇(或者女婿),他们日子过得好,以后自己愿意给,那样更好。老人都是盼着自己的儿女婚姻稳定,家庭幸福。
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必要太过于纠结。最主要的问题还是维护好自己的夫妻关系,好好地过日子,只要两口子过得好,TA人都是你的,财产在谁名下还有所谓吗?
如果你看完此文还是感到疑惑,做好的办法就是背着自己的老公或者老婆,找自己的父母把其中的法律关系讲明白,问问如果他们立遗嘱,这个问题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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