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与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实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这是二者的共同点。二者区别主要在于:
1、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不同。
遗赠抚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抚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抚养公民的遗产,赠与的发生在被抚养人死后。
而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是于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于生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并由受赠人履行抚养义务。
2、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遗赠抚养协议发生纠纷后受继承法调整;
附抚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则受合同法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抚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抚养协议,抚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抚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而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194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抚养义务的,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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