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越提示:不要忽略立遗嘱的科学性(一)
共同遗嘱不可取
当事人立遗嘱的时候,往往只考虑是否有效的问题,咨询律师,律师的解答很多也是截止于法律效力层面,实际可操作性层面的问题很可能被忽略。就造成了很多当事人自书遗嘱或者找见证人做的代书遗嘱是很不科学的,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具体执行的时候,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共同遗嘱就是常见不科学遗嘱的一种。
共同遗嘱表现形式:
共同遗嘱一般表现为老夫妻商量好去世后共同财产在由某个孩子继承,决定一起立遗嘱,由其中一位老人书写遗嘱内容,落款处两位老人分别签字。他们认为,既然一样的意思表示,写一份遗嘱就够了,双方都在落款处签名就可以了。遗嘱内容表述主体称谓往往写成“我们”,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就属于共同遗嘱。有的遗嘱中注明,需要等到两位老人都去世后,遗嘱受益人才能开始办理继承。
共同遗嘱的弊端:
从理论上来看,一部分学者认为,共同遗嘱违反单方法律行为做出的基本构成要件,不能完全体现遗嘱自由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并且不能完全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要件形式的规定。
在实践中,共同遗嘱会遇到以下问题:
1、修改或撤销困难:如果遗嘱立完之后,其中一方想撤销该遗嘱或者变更遗嘱内容,就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双方共同撤销或者共同修改,否则单方的意思表示不一定能改变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2、遗嘱生效界定时间点存争议:
两位老人不可能同时去世,其中一位去世后,受益人往往要求遗嘱生效,要求继承继承遗产,(实践中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对于共同遗嘱生效时间点的认识都是模糊的,或者是误解的,否则立遗嘱人不会选择做共同遗嘱),其他继承人则认为,现在遗嘱并没有生效,很多纠纷由此产生。
3、对于非亲笔书写,仅是在遗嘱落款处签名的老人来说,这份遗嘱对于他来说,不是严格意义的自书遗嘱,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代书遗嘱,因为不管是否有见证人,代书人也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是与立遗嘱有利害关系的人,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人的要求。
4、认定难度大:实践中有些共同遗嘱也被法院最终确认有效,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共同遗嘱认定难度相对于普通的自书遗书、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来说,要大很多,从而共同遗嘱被否定的概率比较大。
和越提示:
对于老夫妻商量好财产由谁继承后,无论是做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建议两位老人各自立自己的遗嘱,处分自己在共同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如果做公证遗嘱,公证员会告知老人共同遗嘱的弊端,分开给老人做公证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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