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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和遗产筹划

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发布时间:2018-12-18 02:42:59 浏览量:3098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院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目前在各类遗嘱形式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撤销公证遗嘱必须采用公证的形式。


       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例。案例的基本情况就是:父母有一套共有房屋,父亲在2000年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指定给儿子继承。在2006年的时候,父亲、母亲又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明确将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指定给儿子继承。到了2013年的时候父亲、母亲又到公证处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2006年所立遗嘱撤销。后父亲去世,母亲和子女因房产发生纠纷,儿子要求按照自书遗嘱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本案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父亲在其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应该以公证遗嘱的内容确立继承份额,公证遗嘱外的其他遗嘱应当自然失效。最后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父亲的遗产。儿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父亲所立自书遗嘱及公证遗嘱均表达房屋份额归儿子所有,现父亲将公证遗嘱撤销,即是对房屋由儿子继承的意思表示予以撤销,其生前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但其撤销的内容基本相同的后一份公证形式,即与父亲生前真是意思相背,驳回了儿子要去按照自书遗嘱继承的请求,维持原判。


       虽然本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但是从本案一二审的表述来看,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后的遗嘱被撤消后,在先的遗嘱是否自动复活?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遗嘱人订立数份遗嘱的情形,应当根据继承法关于不同形式遗嘱效力的高低、订立的时间先后等因素对于哪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进行判断。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之后,之前订立的自书遗嘱自然失效。在公证遗嘱经合法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况下,视为未留有有效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以本案为例,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后,并不意味着自书遗嘱自然失效。其效力随着公证遗嘱的撤销而恢复。但能否按照在先遗嘱执行,还需要根据个案形成,重点考量并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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