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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和遗产筹划

看完自书遗嘱的这6个坑,你还敢自己写遗嘱吗?.

发布时间:2018-12-17 02:43:29 浏览量:1980

       和越视点:看完自书遗嘱的这6个坑,你还敢自己写遗嘱吗?

       导读:遗嘱在法律上有意义的内容是立遗嘱人明确自己的财产,在自己去世之后,指定由谁继承的单方意思表示。这种遗嘱看似很简单很多人自认为自己完全能把这事情处理好,所以就自己手写遗嘱,结果就因为不懂或者大意,造成千古恨。


 1、没有实质性内容,混淆了遗嘱和遗言:

       如果没有去世后遗产处分内容,这份遗嘱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例如,某老太太遗嘱:“我去世后不要开追悼会,骨灰要运回原籍埋葬;你们兄弟姐妹要相互扶持帮助,都把日子过好…………….。”后来老人去世后,其中一个女儿主张全部继承老人留下来的房子,说老人生前表示过这房子让她一个人继承,当时老太太认为家庭和睦,其他孩子不会因为房子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所以这个问题只是口头说了一下,当时见子女都没有反对,就没有把这部分内容写进遗嘱里。但是老人去世后,其他孩子感觉到房价太高了,即使分一定的份额,价值也是很大的,所以产生争议。主张自己继承该房屋的女儿,手持“遗嘱”经多方咨询,悔恨当初太大意了。


2、遗嘱受益人产生歧义:

       正常情况下,立遗嘱人指定遗嘱受益人时,应该明确受益人和自己的关系、姓名、身份证号(例如:我去世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5号楼305房屋,由我的小儿子张某某身份证号110105………….),以免产生歧义。实践当中,我遇到的一位老爷子指定遗嘱受益人是这样表述的:“我去世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5号楼305房屋,由小杰继承”。小杰是老人小儿子的小名,碰巧的是,老人三个儿子,名字里都有一个“杰”字,在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争的不可开交,都认为遗嘱中受益人“小杰”就是自己,并都拿出了证据,证明“小杰”是自己的小名或者曾用名,最后该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


3、遗产处分不明确:

       有的老人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理解一些词语的真正含义,在自己写完遗嘱后,导致对同一内容,不同人的理解大不相同。例如,有老人写遗嘱“我死之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5号楼305房屋,由我儿子张某全权处理”,或者写成:“让某某永久居住(未注明产权处分)”还有:“我的全部存款都由我的女儿某某全部支配”这些遗嘱都是崔亮律师执业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就此出现的争议也是意料之中,案件结果也是五花八门。


4、混淆遗嘱与赠与;
       强调一下:遗嘱是表明在自己去世后遗产由某继承人继承,是立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受益人同意就能完成。赠与是赠与人表示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赠与行为需要在当事人生前完成。有些立遗嘱人搞不清楚两者的区别,一字之差,造成遗嘱无效。

       有位老人自书遗嘱: “我现在郑重声明,我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5号楼305房屋,以后给我儿子张某某”落款处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签名。这种遗嘱基本上把遗嘱的有效要件都很巧妙地规避开了,不能归类成为遗嘱,也不能归类成为赠与协议。


5、遗嘱形式不合法;

      这种问题最常见。比如:打印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字;他人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名按手印,没有见证人;甚至有遗嘱内容是受益人写的,立遗嘱人只在落款处按了个手印。


6、不能提供鉴定样本;
       很多老人在写完遗嘱之后,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去世,这些老人大部分都是退休老工人,平常很少写字。在老人去世后,一旦其他子女对遗嘱真实性产生争议,法院就要启动笔迹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一般要求提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同时期的书写笔迹作为鉴定比对样本,最要命的是,这些书写笔迹要求官方提供或者认可,一般是银行保存的单据,工作或者退休单位提供的资料等,但是这个要求对于当事人来说,难于上青天。如果提供不了,鉴定就无法往下进行,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法院就无法断定遗嘱的真伪。你想想,这有多可怕?
和越提示:立遗嘱是人生大事,万万不可大意,要充分认识到立遗嘱的重要性和风险性。建议在有了立遗嘱的想法后,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到公证处去咨询,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立见证遗嘱或者是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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