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越视点:看完自书遗嘱的这6个坑,你还敢自己写遗嘱吗?
导读:遗嘱在法律上有意义的内容是立遗嘱人明确自己的财产,在自己去世之后,指定由谁继承的单方意思表示。这种遗嘱看似很简单很多人自认为自己完全能把这事情处理好,所以就自己手写遗嘱,结果就因为不懂或者大意,造成千古恨。
如果没有去世后遗产处分内容,这份遗嘱是没有法律上的意义的。例如,某老太太遗嘱:“我去世后不要开追悼会,骨灰要运回原籍埋葬;你们兄弟姐妹要相互扶持帮助,都把日子过好…………….。”后来老人去世后,其中一个女儿主张全部继承老人留下来的房子,说老人生前表示过这房子让她一个人继承,当时老太太认为家庭和睦,其他孩子不会因为房子继承问题产生争议,所以这个问题只是口头说了一下,当时见子女都没有反对,就没有把这部分内容写进遗嘱里。但是老人去世后,其他孩子感觉到房价太高了,即使分一定的份额,价值也是很大的,所以产生争议。主张自己继承该房屋的女儿,手持“遗嘱”经多方咨询,悔恨当初太大意了。
正常情况下,立遗嘱人指定遗嘱受益人时,应该明确受益人和自己的关系、姓名、身份证号(例如:我去世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5号楼305房屋,由我的小儿子张某某身份证号110105………….),以免产生歧义。实践当中,我遇到的一位老爷子指定遗嘱受益人是这样表述的:“我去世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5号楼305房屋,由小杰继承”。小杰是老人小儿子的小名,碰巧的是,老人三个儿子,名字里都有一个“杰”字,在老人去世后,三个儿子争的不可开交,都认为遗嘱中受益人“小杰”就是自己,并都拿出了证据,证明“小杰”是自己的小名或者曾用名,最后该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
有的老人受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因素影响,不能完全理解一些词语的真正含义,在自己写完遗嘱后,导致对同一内容,不同人的理解大不相同。例如,有老人写遗嘱“我死之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5号楼305房屋,由我儿子张某全权处理”,或者写成:“让某某永久居住(未注明产权处分)”还有:“我的全部存款都由我的女儿某某全部支配”这些遗嘱都是崔亮律师执业中遇到的真实案例,就此出现的争议也是意料之中,案件结果也是五花八门。
有位老人自书遗嘱: “我现在郑重声明,我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小区5号楼305房屋,以后给我儿子张某某”落款处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签名。这种遗嘱基本上把遗嘱的有效要件都很巧妙地规避开了,不能归类成为遗嘱,也不能归类成为赠与协议。
这种问题最常见。比如:打印遗嘱内容,立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字;他人代书遗嘱,立遗嘱人在落款处签名按手印,没有见证人;甚至有遗嘱内容是受益人写的,立遗嘱人只在落款处按了个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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