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
它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辈数限制;
(3)代位继承仅适用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必须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须于继承开始前死亡,否则就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辈份的限制。”
(4)代位继承人的代位权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成立,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权就不能成立。
另外,在代位继承中还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或遗赠。二是不论代位继承人的人数多少,他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三、两者相同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四、两者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电话:010-8484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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