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总则监护种类有哪些?
从民法总则的法律条文来看,民法总则监护种类有指定监护、协议监护、公职监护人、意定监护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二条【公职监护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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