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有三种情况需要做公证!
没有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必须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但是有几种情况,公证能起到预防纠纷,保障协议履行的效果。
1、离婚后一方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男女双方离婚时,除非存在一方过错、对方经济困难、或者财产分割支付对价产生的补偿,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在离婚当时不能给付完毕的,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给付被认定为赠与关系。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意味着只要赠与物的动产还没有完成交付或者不动产过户,赠与方是有权反悔的。
如果该协议经过公证,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特别规定,即只要协议签订,就不能反悔。
2、不能及时办理离婚手续,但是就财产分割已经达成一致。
如果担心对方反悔,可就财产分割协议部分先行签署协议,需要注意的是,仅约定财产归属即可,不能附加条件,否则很容易出现争议,难以达到双方约定的目的。
对此协议进行公证,就能防止出现约定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等情况,能避免以后反悔产生纠纷。
3、离婚协议约定将一方名下北京牌照车辆过户至另一方名下。
随着用“假结婚”“假离婚”办理北京车牌过户的手段越来越普及。北京市车管所要求,夫妻之间离婚时约定将车辆过户至另一方名下,需要办理公证,目的就在于尽可能杜绝通过假结婚、假离婚办理车辆买卖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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