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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继承公证办理常见的三个误区

发布时间:2018-12-18 03:32:20 浏览量:3953

误区一、证明“你妈是你妈”?请输入标题

  “我家明明就这几口人,我又没骗你,为什么还让我提供这么多证明?李克强总理都说了,不能要求证明你妈是你妈。”这些话经常出自继承公证当事人之口,他们的想法和心情都能理解。但是这些证明真的需要提供,必须要提供,因为没有这些人事档案资料,就证明不了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关系,很可能由此遗漏继承人,反过来假设一下,如果你自己被遗漏,房产被其他兄弟姐妹继承,你能同意吗?

误区二、自己的房子为什么放弃不了?

  很多家里老人一位去世,想把房子全部过户到孩子名下,但是公证处回答只能继承一半份额,在世的老人觉得我的份额为什么还不能放弃直接给孩子?这里面的原因很简单,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位老人去世,他所占的50%份额变成遗产,产生继承法律关系,配偶即使放弃,也只是放弃应该继承的份额。他自己原来所占的50%份额是不能在这个阶段一并转让给孩子的,只能在继承公证办理之外另行以买卖或者赠与的形式转让给孩子。

误区三、我明明有遗嘱,为什么公证处还不给办?

  有些继承人,有被继承人写的遗嘱,表明要将遗产给他继承,但是在老人去世后,办理继承的时候,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办理,或者到公证处无理取闹,就是不同意放弃继承权。公证处并非争议处理机构,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情况(无论争议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依据?)这种情况一般只能到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遗嘱是否有效,据此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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