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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之继承(四)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我们身边有多少?
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相对于继承法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
1、 增加了两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1)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这种情况有两个特点,一是遗嘱内容该继承人是该分不到或者分的少遗产,他才会隐匿遗嘱;二是立遗嘱人遗嘱没有保密好、没有保管好,否则不会落到想把遗嘱藏起来的继承人手里。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这种情况的立遗嘱人没有看清楚继承人的真实面目,没有跟对人,否则设立、修改、撤回遗嘱不会受到此继承人的欺诈、胁迫。
2、增加了受遗赠人丧失接受遗赠权利的规定,内容和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一样。继承法并无此类规定。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被继承人这类刑事案件很少发生在普通老百姓家中。
2、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如果真存在这种情况,提出这种主张的的应该是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和遗产继承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能听其一面之词,如果对方不到庭,这种主张很难被认定。
3、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产生争议的时候被继承人已经去世了,其他继承人提出此类主张,要想通过证据证明还是挺有难度的。
1、直接改遗嘱。如果被继承人不想让侵害自己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行为得逞,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修改、撤回遗嘱的方式来完成,这些行为可以作为撤回或者修改遗嘱的理由,说的充分一些,效果比自己去世后继承人就此举证说明要好很多。
2、向法院起诉。如果继承人存在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撤回遗嘱等行为的,当时被继承人已经没有能力修改或者撤回遗嘱,其它继承人应该尽早向法院起诉,不管是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还是陈述事实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些事在老人在世的时候做,要比老人去世后主张证明要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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