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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疑难继承问题解答 3

发布时间:2019-03-20 10:14:13 浏览量:1008

北京高院疑难继承问题解答 3

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其他未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存在,法院应该依职权进行查明,如无法确认该继承人身份的,法院不予追加。


和越观点:这种情况主要存在形式是被继承人人事档案有其他子女存在,被继承人有私生子女;被继承人有多次婚姻(包括假结婚),无法确定已经离婚或者离婚协议对于该遗产分割不清楚;被继承人父母去世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等。 实践中法院做法:要求当事人撤诉或者驳回起诉的;给不确定的继承人预留份额的;直接剥夺不确定继承人份额的(以后该人出现再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翻案)。 有效解决方案:被继承人生前立遗嘱,明确继承人应继承份额,最好进行公证,公信力和真实性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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