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公房拆迁,你应该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1、拆迁安置更名,法律性质要说清楚。
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对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如果房屋被拆迁,补偿的新房往往是有产权的。此时的被拆迁安置人出于以后给孩子省事的想法,将新房直接写到孩子名下,往往问一下拆迁办,如果能直接办手续就直接办了,老人和孩子是没有书面协议的。房子写到孩子名下后,如果家庭关系和睦,则相安无事,正常过日子。如果孩子以后不孝顺,老人主张收回房子,就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老人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房子写到孩子名下当时,处于有配偶的状态,如果房子登记时增加了配偶的名字,从法律上这房子就属于孩子夫妻共同财产了。以后和儿媳妇关系不和,离婚儿媳妇要求分割此房产,儿子和老人都不同意,反复强调房子的来源是老人的,即使查明这个案件事实,参考婚姻法相关规定,也应该认定该房屋是赠与给小夫妻双方的,儿媳妇有权要求分割。
2、公房拆迁后,可以立遗嘱。
原来的承租房屋被拆迁后,房子原有的权利随之转化为拆迁安置协议中的被安置权利,并附随一定的义务。此时,被安置人如果意向明确,有权对合同权利做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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