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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哪种房产赠与还有必要做公证?

发布时间:2018-12-20 11:08:40 浏览量:3461

201571日之后,办理房屋赠与,不需要再提交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新规定对于方便百姓生活,简化手续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也节省了不少费用。那么,房产赠与就不用公证了吗?以下几种情况,还是用必要进行公证的。

一、赠与人健康状况不好,不便到房管局办理赠与手续;

目前北京市房产赠与的案例中,老人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子女或者孙子女,很多老人因为身体不好,比如需要住院治疗、卧床不起、甚至听力不好等等原因,无法到房管局现场办理,房管局无法审查赠与是否是本人的真实意图,这种情况还是需要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的。另外,办理申请、过户、缴税签字这些手续办理,对于本人不能到场的, 也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赠与人子女众多,房产赠给其中一个孩子,担心以后其他子女就此引发争议;

老人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其中的一个子女或者孙子女,如不明确原因,其他子女可能会在日后提出质疑,由此引发争议。在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手续时,房产赠与的原因并不是重点,房产赠与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图,就直接办理。如果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对于当事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赠与的意愿、赠与的原因、赠与后是否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都要认真审查,形成谈话笔录由当事人签名,并对对话内容进行录像存档备查。如果以后其他子女对此有争议,公证笔录和录像是很有说服力的证据,更有利于说清楚当时的情况。

三、需要稳固赠与关系,防止赠与人反悔;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赠与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引用此条款要求撤销赠与的情况很多,如果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不能基于上述规定主张撤销。

适用情形:夫妻离婚过程中,因作为房屋产权证没有办理完毕,离婚当时没有将房屋分割完毕,离婚后原房屋持有一方将房屋赠与给另外一方。这种情况当事人反悔产生争议的概率比较大,有必要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四、排除受赠人配偶的共有权;

因为房管局赠与合同的版本很简单,当事人对法律了解较少,不知道赠与协议可以排除受赠人配偶共有权的法律规定,所以在自行办理的赠与过户中,明确该房屋排除受赠人配偶共有权的情况占比例非常小,赠与完成后,受赠人如果离婚,对于受赠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是否应该分割经常产生争议。如果办理赠与协议公证,公证员会对该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并在赠与协议和谈话笔录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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