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在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无论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双方均为房产的权利人,在离婚时具体应该如何分割呢?
情形一、产权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情形二、产权落在一方名下
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无其他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电话:010-8484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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