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4、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5、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6、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8、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9、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
10、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属于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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